与目前的许多观点不同,我认为:凡能规定、能强制、能制度化的责任归认及相应处分,均可纳入到由有关组织部门对职务人追究解职这方面去。站在社会的角度讲,引咎辞职只能倡导,对职务人是一种软约束,不确定性强;追究解职才能规范,对职务人是一种硬约束,确定性强。对解决领导干部履职不力问题,后者才是根本,前者只是补充,不应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领导在职不作为、责任心不强、官僚作风严重、决策主观随意、能上不能下、庸不让贤等问题,根源并不在于“引咎辞职制”的空缺,而在于对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处分等硬约束制度的空缺或虽有但未落实。
(《中国青年报》2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