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山西永济市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俭接到永济印染厂的求助:永济市政府要按职工住宅总造价7%的比率,无偿征收该厂自1992年以来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对于这项收费,永济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出示的依据有一大堆: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原国家商业部于1991年发布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王克俭还是对这些文件打了个问号:征收商业网点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商业网点的措施之一,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网点建设已成为投资者自觉主动的行为,继续征收是否已不合时宜?
1996年7月,王克俭写出了《关于对执行(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投资者交纳商业网点费的意见》,寄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和法制局、国内贸易部及山西省有关部门,他力陈“应当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居民住宅的投资者按规定比例已建成商业网点的,不再征收这部分费用。”但是,他的意见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他开始“举报”这项他认定的“乱收费”,为此专程跑到北京,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纠风办等单位递交了《关于对永济市无偿征收商业网点费的举报》。
但是几乎在他举报的同时,1997年3月,内贸部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网点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再一次强调要无偿征收商业网点费。
不服输的王克俭,很快又起草了《关于立即制止向建设居民住宅的投资者无偿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的建议》,分送国务院减负办、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这次,他的建议引起了重视。
1999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正式明令取消了商业网点建设费,这项收取了10多年的费用终于“寿终正寝”。(《工人日报》2001.5.4关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