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新生进入大学教育的第一课里,都有“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这个“不准”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婚姻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通过规章来限制。《婚姻法》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 (《羊城晚报》20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