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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临时工”蒙人

2001-05-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桂某等13人于1996年被北京某商厦招为职工。去年3月,桂某患病住院,单位不予报销医疗费。职工们发现,该商厦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于是他们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商厦负责人以商厦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他们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桂某等13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调解,该商厦同意为他们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有关人士分析,这家商厦不为职工桂某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强调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商厦虽然未和桂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一切劳动权益都应得到实现,其损害也应由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所谓“临时工”的说法早已过时。原劳动部有明确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新华每日电讯》2001.5.3董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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