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影响声誉一些国有企业之所以有案不报,是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在当地有些名气的企业,更是怕外界说企业领导无方、管理不善,影响企业的提档升级;还有的怕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某保护材料厂系当地有名的利税大户,曾连续3年被政府授予“治安模范单位”称号。去年5月中旬,该厂堆放在后院仓库价值4万元的钢材被盗。厂长思虑再三,最终指示治安室不要报案。
怕牵出自己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济交往中,或滥用职权,主观臆断;或收受贿赂,失职渎职,造成巨额资金被骗。他们不敢报案,唯恐“拔出萝卜带出泥”。
某市粮油公司经理高某、财务科长闫某,到广西桂林联系棕榈油生意,与自称专门推销棕榈油的“经理”刘某洽谈。刘某当即送给二人“好处费”6万元。高、闫二人没去看货就将48万元的货款汇至刘某指定的账户。此后公司一直没有收到棕榈油,才知道刘某的所有凭证全都是假的。高、闫二人为了隐瞒案情,让出纳把账目进行了处理。
涉及上级领导一些经济案件与当地政府部门领导有一定的关系,企业只好有案不报。
港商王某来到豫南某县,声称计划投资1000万元,与该县效益最好的食品厂合资,成立一家饮料公司。该县领导同意食品厂向对方付300万元人民币的“押金”。就在签订协议前,王某偷偷返回了香港,下落不明。
国有企业有案不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那些有案不报的企业负责人,司法机关应给予严肃处理。 (《中国纪检监察报》2001.4.30梧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