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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吗

2001-05-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姑妈刘秀枝今年快70岁了,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姑父于1999年11月因病去世,死前曾立下遗嘱:“死后遗产(房屋一栋120平方米,银行定期存款4万元)全部归儿子张腊生所有,张腊生负责刘秀枝的生养死葬。”姑父死后,张腊生认为父亲的遗产归其所有,因此常在家中制造纠纷,认为刘秀枝是累赘,对此我们深感气愤。遗嘱处分遗产不当时,是否有权申请予以变更。

 刘晶

专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姑父将全部财产用遗嘱方式处分给其子张腊生一人所有,此遗嘱处分遗产显属不当。同时,你姑父姑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分割,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你姑父在立遗嘱时,未将其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你姑母所有,因此该遗嘱是违反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的,你姑母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爱情婚姻家庭》2001年第5期李腊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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