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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猝死医院理应担责

2001-05-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6月8日,张某因情感性精神障碍并有自杀行为住进北京房山区某医院治疗。但在治疗期间,张某突然死亡。张某的亲属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74660元。医院认为,院方的治疗和护理没有违反原则,张某的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不构成医疗事故,与医院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入院治疗,已经与院方形成医疗合同,院方应对张某负责。医院从治疗精神病的角度对张某用药,但没有预见到抗精神病药物的毒副作用,且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尽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出现了张某因用药而导致心律失常的后果。因此,对于张某的死亡,医院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亲属赡养费、抚育费、死亡赔偿金总计1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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