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钱晟教授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彩票中奖得500万元,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税目征税,中奖者应缴纳100万元税款;如果50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为有加成征税的规定,适用税率为40%,故应纳税款为159.3万元;如果50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税率则更高,为45%,应纳税款为223.43万元。彩票中奖所得税负低于上述两类勤劳致富性质的所得税负约50%至100%。”
钱晟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对彩票中奖所得采用的比例税率,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原则。”大众摸彩是一种娱乐性质的活动,其获奖所得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同于人们日常赖以生存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等所得,因此,彩票中奖所得不宜与其他性质的个人所得置于同一税种之下,并采取同一税率征税。
钱教授介绍,彩票业是一项古老的娱乐产业,在经济学领域被戏称为“微笑的纳税女神”,也有“无痛税收”之说,因此备受各国政府的青睐,成为发展潜力巨大的税收来源。
钱教授说:“关于彩票中奖所得税负高低问题的讨论,对我国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有现实意义。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时,应该适时关注和及时调整彩票中奖所得的税负水平。”
“从长远看,选择适当时机开征单独的彩票税,是个选择。”钱教授说。
(《中国青年报》20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