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具有北京市户口,且没有稳定职业,目前在朝阳区十八里庄乡租借房屋居住,女儿随父亲居住在固定居所。
离婚后,为了看孩子,张某和冯某争吵不断。张某说:“我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永远存在,为什么不让我看孩子?”冯某说:“你的生活条件那么差,孩子每次被你带走后回来就生病!”最激烈的一次,竟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调解,冯某立下书面承诺:每两周张某可以看一次孩子。
但是承诺并没有得到兑现。从2000年11月底,张某开始无法探视孩子了。于是,她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探视权。
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张某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在女儿居住的地方,由冯某陪同对孩子进行探视。
虽然探视权可以用判决来确定,但是人们希望,为了不伤害孩子,这样的判决还是越少越好。
(《家庭报》2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