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原因在于公证的证据材料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如果公证员查不出相反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为假证伪证。
不法之徒以伪证骗取公证有恃无恐,盖因他们提供伪证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最坏不过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这显然对那些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毫无威慑力。某公证处曾遇数人前来办理协议书公证,该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定期大额可转让存单”转让给乙公司,以作为向银行借款抵押之用,并提供了盖有银行储蓄业务章的存单和盖有银行公章的证明。公证处审查后发现,存单和证明都是伪造的,遂按规定拒绝公证,事后了解,这伙人屡败屡战,已经试过几家公证处了。
公证必须保持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对企图利用伪证从公证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人,有必要尽快出台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羊城晚报》2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