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仲裁委裁决:周某退休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撤销农机厂对周某“除名,原退休手续作废”的决定,补发周某1985年3月至2O01年3月的退休金,并从4月起按月发放周某退休金。
有关人士认为,农机厂给予周某“除名、原退休手续作废”,停发退休金等处理,对于经过合法退休的人员来说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就成为退休人员,企业不能再按照在职职工的规定要求这类人员。至于周某旷工的问题,应按照企业对返聘人员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可以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违约金处罚,也可以协商解除返聘合同,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而不应该停发退休金。
(《燕赵都市报》20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