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9日,王老五以索要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为由,向西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以其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
2月28日,王老五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本单位公路管理段,要求支付其3年多的加班费9万余元。3月21日,法院开庭,王老五索要加班费金额增至12万余元,并出具其退休前在本单位的值班时间1237天,未过双休日365天,未过法定节假日33天等证据。
法院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王老五在从事几年的门卫工作中因劳动工作时间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单位未予处理,王于2001年2月19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其主张权利时间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60日,故其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代家庭报》2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