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王某已将张某的身份证骗到手,并向专柜工作人员约定此款凭身份证及密码888取款,若生意做不成,下午将款取走。张某也对专柜工作人员讲:“取款时必须由我亲自来或见到我的亲笔信。”然而,当天下午王某将存折及张某的身份证交给其同伙夏某,并告知其密码,夏将款取走。
次日,张某得知存款已被人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虽被抓获,但赃款、赃物已全部挥霍。今年1月20日,张某以某支行未按双方约定付款,致使存款被他人骗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行赔偿全部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轻易将本人身份证交与他人,其经济损失主要由张某疏忽大意造成,储蓄专柜也应负一定责任。判令某支行赔偿张某存款损失10040元,其余损失由张某个人承担。
(《百姓信报》2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