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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禁止生育协议是否有效

2001-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8月,我丈夫戚某与其前妻朱某离婚,婚后孩子随朱某生活。当时他们还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去年1月,我与戚某结婚,他隐瞒了这一事实。今年2月我生育一子。朱某即以戚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1万元。请问:丈夫与朱某订立的禁止生育协议是否有效?刘一冰

专家意见:生育权是法定的,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属人身权的范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你丈夫与前妻达成的禁止生育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此外,你丈夫与前妻订立的禁止生育协议,也侵犯了你的生育权。

因为你丈夫与前妻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对于朱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以不予理睬。

(《法制与新闻》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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