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生育权是法定的,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属人身权的范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你丈夫与前妻达成的禁止生育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此外,你丈夫与前妻订立的禁止生育协议,也侵犯了你的生育权。
因为你丈夫与前妻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对于朱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以不予理睬。
(《法制与新闻》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