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郭某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认为,郭某在因故未能乘坐单位班车情况下,乘坐公共汽车上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负伤,应属于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应认定为工伤。但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给付标准,因而不能再享受相应待遇。因为法律规定,受害当事人仅能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额外赔偿,即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利益。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不予支持。郭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相同。
(《齐鲁晚报》2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