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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病亡获赔偿

2001-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10月,上海中医医院派医生到上海电器陶瓷厂对女工进行妇科检查。贺某左乳房有肿块,医生遂在贺某的检查表上写明“肿块待查”。11月15日,医院将检查汇总表交于该厂。厂医务室通过电话总机通知各车间转告女工到医务室查看各人的检查结果,但未直接通知贺某,也未将贺的检查结果告知贺本人。

2000年1月,贺某发现自己左乳房肿块渐大且有痛感遂向医务室提出到非劳保医院查治,医务室依厂规未予准许。1月29日,贺某感到肿块疼痛加剧,遂到上海市肿瘤医院检查,发现有癌细胞。1月31日,贺某做了切除手术,出院后长期化疗。11月6日,贺某因乳房癌手术后肝转移癌肿晚期而死亡。

贺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2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癌系贺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电器陶瓷厂告知检查结果的方法欠妥,致使贺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判令工厂赔偿贺某家属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人民法院报》2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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