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严打”要尽可能实现“多赢”的效果。在“严打”过程中“一府两院”必然要投入相当的警力、财力、物力,从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讲,“严打”的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应当尽可能相对均衡,尽可能实现“多赢”的良好效果,实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及反腐败的阶段性胜利。
其二,公正和效率是新世纪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及价值目标,以刑事司法为主要内容的“严打”应当在价值取向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容,而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片面地追求所谓的效率,否则后果可能事与愿违。片面的暴风骤雨式的“从快”容易导致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扭曲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漠视。
其三,“严打”这一口号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依法”是关键词。法律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称,因而“依法”自然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遵循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实体法,就是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严格遵循程序法,就是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不折不扣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久审不决等现象,是程序正义理念匮乏导致正当司法程序被虚置而滋生的怪胎。
其四,“严打”要尽可能避免非理性因素的负面影响,防止出现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和“罪刑擅断”。夹杂着颇多非理性因素的“民愤”不能取代客观性的法律,不能取代职业法官理性的司法判断及科学的司法推理,否则极可能出现司法裁量的失衡。
其五,“严打”期间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及司法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出现搭“严打”之便车乱收容、乱罚款等现象。
(《南方周末》2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