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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执业资格者行医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1-05-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下半年,我因被某医院性病治疗中心诊断为性病,在该中心诊治,医治三个多月后却仍未治愈,共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我又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却被告知并非性病。我找该性病治疗中心多次,均未得到相应的处理。后我又去找该中心协商时,该中心却已被撤销,工作人员均已不知去向。该医院的领导又对我说该中心是私人承包经营,与医院无关。卫生局的领导又告诉我,该中心的医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属非法行医,已被该局取缔。请问我该找谁索赔,设立该中心的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刘振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如为你治病的医务人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医院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如明知该治疗中心人员无医生执业资格却允许他们长期在本院行医的,则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你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无证行医者涉嫌非法行医罪,并在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该治疗中心对外是以医院名义出现,由此,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切民事责任由该院承担。因该治疗中心在服务中存在欺诈及违法行为,你也可直接起诉该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用,赔偿损失。 (《百姓信报》2001.5.15朱江华李栋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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