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被家人的这番问话搞糊涂了,他说:“我1995年不是都在家里的吗?没有跟谁打架也没有跟谁发生过什么纠纷。怎么会问出这种问题来?”
家人告诉他:“全国网上正在通缉和协查通缉你,原因是你1995年在呼和浩特市犯有伤害致死人命案。”
张俊闻此犹如晴天霹雳——这几年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怎么会遭通缉呢?
张俊当即打电话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迎新路派出所询问:“请问你们是不是通缉一个名叫张俊的杀人犯?他的身份证号是不是150102620609305,住址为呼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市政平房3-9号?”对方回答:“是的。”张俊告诉他们:“你们通缉的是我,但是不是搞错了人,请你们调查一下。”
9月3日,张俊再次给迎新路派出所打去电话,派出所的民警说“通缉你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误,我们向你道歉。”后来,张俊在鄂州接到了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传来的问讯笔录和一份手写的“情况说明”:“由于我局工作失误,将居住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市政平房3排9号的张俊(身份证号是150102620609305)上网,因故无法撤销,特此更正说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盖章)1999年9月2日。”
1999年9月15日,张俊再次来到呼和浩特新城公安分局,贺局长给他开了一个证明:“沿途各公安机关:我分局在追逃工作中,不慎将同姓名的张俊的个人资料误入网上逃犯,现已撤销,并依此据证明该张俊不是逃犯。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1999年9月15日。”
尽管手中拿有“护身符”,张俊还是领略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什么滋味。
从1999年10月到2000年元月,张俊先后4次被警惕性很高的北京和湖北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一看到张俊和他所持的身份证,就把他当成网上通缉的杀人犯。警察对他所持的证明并不相信,都是打电话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和公安部核实后才放人。
张俊成了杀人犯并被全国网上通缉的消息传开后,一时间打电话和上门安慰张俊家人的人络绎不绝。张家人不得不一遍又一遍地给好心的人们做解释。张俊的母亲在最早不明真相时,以为儿子真的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一气一急,引起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家人更是没敢把这件事告诉他90多岁的奶奶,他们害怕老太太受不了这个打击。
张俊被抓4次后,他多次找到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将自己的资料从网上撤下,对方说没有办法更改,因为光盘已被发到全国各地。
1999年底,张俊将公安部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撤销对其错误的通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63.5万元。几个月后,诉讼请求被驳回。张俊再次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
那么张俊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此案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张俊提出来要求恢复他名誉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他应向哪里提出来呢?只有一个途径——法院。
但是张俊的这种要求并没有被人民法院采纳,有人认为,此案中张俊的对方是公安部门,因此他们不具备这种平等的资格,或者是主体的资格,在民事诉讼上来当庭对簿。
有了专家的意见和说法,张俊又于今年2月在当地中级法院进行起诉。5月8日,立案的官司又因种种原因没开庭。
据悉,张俊的个人资料已从公安部追逃的网上删除了。为保一方平安,公安机关进行了辛苦的工作,但不慎的疏忽也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人身及精神的伤害。从张俊的遭遇中可以看出,当地警方认识问题的态度是好的,但张俊的官司应该怎样去打?最终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今晚报》20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