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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膑脚”不是“断足”

2001-05-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膑脚”作为一种刑罚始于夏代,而形诸文字则始见战国。司马迁说“孙子膑脚”是承用了前人的成说。以后出现的“断足”来推论先出现的“膑脚”本无不可,但必须以“脚”有“足”义为前提,否则就是毫无词义根据的臆测。

先秦时的人们称踝骨以下部分(脚丫子)为“足”,《说文》云:“足,人之足也,在体下。”“脚”则或指小腿,或指人体下肢或动物肢体,而不仅仅表示踝骨以下部分,《说文》云:“脚,胫也。”既然战国时“脚”不表示踝骨以下部分,“膑脚”自然不能释为“把脚砍掉”。因此可以断定,孙膑所受之刑不是挖去膝骨,也不是把脚砍掉,而是刖去下肢。

(《文史知识》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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