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看望几年未见的女儿,两位家住浙江台州的老人按照美国领事馆的要求,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逐项准备了以下材料:有效护照、405元人民币的申请费收据、用英语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份家庭成员表、发自美方亲友的邀请信、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文件、结婚证、在职证明、银行存款、工资单等等。
按照预定好的时间,这对夫妇从家乡赶到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在比预定时间晚了一个多小时后,终于走进了签证处。与签证官的会面前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对话大致如下:
问:你们为什么去美国?答:去看在美国的女儿。问:你们有多少退休工资?答:妻子退休后留用,工资加奖金、补贴,年收入27000元;我退休金加上各种补贴年收入2万元左右。
问:你女儿什么时候去美国的?答:1992年。问:拿到绿卡了吗?答:拿到了。问:你们有几个孩子?答:就一个女儿。签证官说:对不起,你们的申请不符合美国的法律。她在护照上盖了一个蓝色方印,随手拿了一张打印好的《致签证申请人》的信,随同护照一同交还给他们。两位老人辛辛苦苦东奔西跑,严格按照领事馆要求准备的七八份材料,包括说明访美目的、承诺按时回来的信签证官看也没看一眼。护照费、申请费、往返路费住宿费一共1500多元,伴随着老人与女儿团聚的期盼,一分钟不到便化为乌有。
摘录一段美国领事馆致申请签证人的信:“您的非移民签证申请是依照美国移民国籍法案第214条(B)款而被拒绝。根据本项法案,接见您的领事官员首先必须假定所有的签证申请人都不打算返回本国,直至他能够使领事馆官员相信他有资格获得非移民签证……如果您的个人情况在将来某些时候有了很大的变化,您可以重新申请签证……”
按照美国领事馆的要求,这对老年夫妇要想再次提出申请去美探望女儿,需要大大改变目前个人的状况。年近古稀,他们又如何去改变呢?这些在中国人看来均属荒诞无稽的设想,难道美国人就认为可以实现吗?
(《光明日报·世界周刊》2001.5.18月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