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前两次审议时,均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在草案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军婚应与其他婚姻一视同仁。如果一味强调军人一方的权利,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和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甚至许多现役军人也纷纷来信要求删除此条,他们提出应取消军人的离婚特权。表面上看,军人的离婚特权有利于保护军婚,实则不然:首先因军人的配偶与军人离婚难,有时可能导致军人找对象难、结婚难。其次,既然军人的配偶已决定同军人离婚,说明彼此感情已破裂。用法律强制维系军婚的外壳,既对军人无益,又有害于其配偶,同时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时,仍旧保留了对军婚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但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新婚姻法百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