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底,罗先生接到单位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被辞退。单位说,因为从1999年6月至12月罗先生累计旷工43天。
罗先生对“辞退”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他工资、赔偿金、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单方违反《工作协议书》应该承担的违约金1.4万元。
然而,法院并没有受理罗先生的起诉,而是将罗的材料转交给国家人事部人事仲裁厅。2000年4月,罗先生接到该厅下发的《不受理通知书》。人事仲裁厅认为,罗先生所在单位隶属于原航空部,而该部现在已经改制为企业,既然是企业的问题就不属于人事仲裁厅的管辖范围。于是,罗先生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他的申诉也没有被受理。仲裁委认为,罗先生是国家派遣的毕业生,具备国家干部身份,而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4所出具了该所为事业单位的有关证明。
拿着两份不受理通知书,罗先生在法院的申诉也没有被立案。法院说,罗先生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其申诉应该由人事仲裁厅负责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对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这个解释只适用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情况。在人事仲裁部门不受理的情况下,是否能立案,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罗先生不知所措。一些律师表示,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也没有更好的建议。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在用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法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点。目前,对保护企业普通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得较详细,而对于文化层次比较高、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士,如教师、医生或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等,法律反而规定得很粗略。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