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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有奖”不宜提倡

2001-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笔者到湖北某市出差时,发现街头巷尾挂着不少横幅,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等。乍一看,这些横幅对犯罪分子有震慑作用,但仔细一想,这种“打死有奖”的提法,并不值得提倡。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正当防卫,即公民受到暴力犯罪侵害时用正当手段阻止犯罪。

而宣传“打死有奖”的危害有二:一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丧失继续犯罪的能力,如重伤、昏迷,受捆绑时,或已实施完犯罪在逃跑过程中,即不符合“正在进行”的范围,此时若群众打死犯罪嫌疑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非法剥夺其生命权,要受到刑事追究。

二是在敌弱我强的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未持凶器且受到群众合力捉拿时,群众如果受到“打死有奖”的误导,就会想当然地认为将其打死是惟一或最好的解决办法,结果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死亡。

犯罪嫌疑人虽然可恶,但也有其人身权利。“打死有奖”的提法把打伤、生擒等方式抛开,片面强调打死的方式,这在一个法治国家,实在不妥。

(《中国青年报》2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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