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0日,合肥市政府第77号令——《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彻底打破了这种竞争格局。“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凡市属国家机关、党派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人拥有的旧机动车辆交易,以及外地进入本市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合肥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内进行。”“凡未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这样一来,安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被“变相”地“取消”了经营资格。
安徽省法制办对《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后认为,这一“管理暂行办法”有悖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3月19日,省人民政府正式下文通知合肥市政府:“《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款关于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在合肥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决定撤销这个管理办法的第7条,并要求合肥市政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修改并予通告。合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很快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由此看来,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高度重视“红头文件”违法现象。
(《人民日报》20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