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4日,建行与原中国投资银行签订了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借协议》,约定:投行向建行分别拆借39亿日元、0.26亿港元及1.58亿美元,还款日均为1999年3月17日。但到期日时,投行除支付了利息外,拆借本金分文未还。
1999年3月18日,开发银行和光大银行联合公告宣布“原中国投资银行已于1998年12月11日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债权债务和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建行认为,既然投行此前资金往来合同仍继续有效,那么建行有权据此依法要求光大清偿拆借款项的本金与罚息之和。
点评:因为借债的事对簿公堂的不少,然而两家大银行为此打官司还是头一遭。80年代,有的企业向银行贷款很少想到过还本付息,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后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大家都欠着银行的债不还;90年代,又出现了以假破产、假重组来逃废债务。如此种种,成为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解决纠纷?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还是用经济手段?是桌下私了还是公堂明断?建行与光大选择了法律。这对所有企业来说不无借鉴,也堪称开了一个好头。
(《北京日报》2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