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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敲诈”无罪

2001-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3月8日,哈尔滨市经销商王君卖给消费者的一只冰淇淋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王君于是向厂家索赔50万元。厂家认为王君是敲诈,报警后王君被拘留。去年5月10日,法院一审判处王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君提出上诉。日前,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君实施的行为应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构成犯罪,遂撤销了原审判决。

(《检察日报》2001.6.1陈宝琨 罗智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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