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一位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说,这种判决书改革模式值得借鉴。法律是严谨的,但同时也应富有人情味。像知识产权案件,很多情况下都是被告故意侵权,在判决书中,法官在依法裁判、充分说理之余,加上一段道德评判的“法官后语”,能起到警示侵权人的作用。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调研室杨荣主任认为:案外人看判决书的极少,所以,在庭审中充分说理教育更为重要,这比判决书上寥寥数语的“法官后语”所发挥的宣传教育作用要大得多,另外再来上一段“法官后语”似乎意义不大。毕竟,裁判文书是法律专业色彩很浓的特殊文本,准确适用法律就是最好的道德评判。
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沈法官认为,“法官后语”可以在婚姻家庭、青少年犯罪等特定案件中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江苏法制报》2001.5.29潘青松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