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儿童福利院设在海淀区,自1999年以来,到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科来申请收养孩子的市民大幅增多,已办理收养手续的有30多家,其中1/3是有子女的家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科的樊翠云科长说,旧的收养法没有对收养福利院里的孤儿和残疾儿童做出规定,而且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对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孩子户口怎么上,也没有规定。1999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收养法》,规定收养孤残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年龄也降低为30周岁。新《收养法》还明确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政策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正是因为收养条件放宽,才使那些很想领养孩子但不符合旧的领养规定的市民,到我们这里来申请收养。”
34岁的鲁先生家庭生活富裕,女儿已经4岁。看到女儿形单影只,鲁先生感觉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前不久,符合新《收养法》收养条件的鲁先生如愿从儿童福利院收养了一名3岁健康女孩。市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具备了收养孩子的物质条件。为独生子女找个伴,是许多收养人申请收养的初衷。
(《北京日报》2001.6.2汲传排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