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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么能变成“货物”

2001-06-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9日,孙女士和5岁儿子一起乘坐P98次广州至北京西站的列车到郑州。由于孩子年龄小,广州火车站工作人员并没有让孙为孩子买火车票。但到郑州出站时,孙女士却被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孩子补票。

工作人员收了98元。孙女士回家后却发现票据并不是正规车票,而是“客运杂费收据”,价钱97元,手续费1元,上面有货物重量等。面对这样的票据,孙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孩子虽小,也是个大活人呀,铁路部门不能因为他是孩子就歧视他,这是对儿童的尊重问题。”孙女士强烈希望铁路部门能给她一个说法。

对此,郑州火车站工作人员也很委屈。该站“路风办”有关人士说:“我们给孙女士孩子的票据是完全按照铁道部规定办理的。郑州火车站无权给客人补办正规票证,只能开具‘杂费收据’,在票据内容上写‘货物’也是符合规定的。”

当地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儿童也有人格权。铁路部门如确实有这种和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孙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商报》2001.6.7弯河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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