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77年12月生于浙江省建德市农村。1994年春,未满17周岁的李某与25岁的吴某相识恋爱,后原告未婚先孕,双方便弄虚作假、虚报原告年龄,于1996年5月4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德清县勾里镇骗取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同年原告生下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1998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01年3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时还未满19周岁)时,采取隐瞒事实、伪造出生、虚报年龄的方法骗取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致使原、被告通过合法的形式确认了一个无效的婚姻,故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专家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报》2001.6.5姚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