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虚报年龄登记的婚姻为什么属无效

2001-06-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13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原告李某(女)1977年12月生于浙江省建德市农村。1994年春,未满17周岁的李某与25岁的吴某相识恋爱,后原告未婚先孕,双方便弄虚作假、虚报原告年龄,于1996年5月4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德清县勾里镇骗取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同年原告生下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1998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01年3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时还未满19周岁)时,采取隐瞒事实、伪造出生、虚报年龄的方法骗取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致使原、被告通过合法的形式确认了一个无效的婚姻,故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专家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报》2001.6.5姚俭 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