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彩票首先是一种“税”,是无偿征收的一种政府收入;其次彩票是一种“自愿税”,一种与法定义务无关的、彩民自觉自愿缴纳的税。“无偿”是指政府没有责任对应于某一具体彩民的下注额给予相应的经济性回报。
从彩票作为“自愿税”的根本性质出发,政府发彩的收入不能用于一般的经济建设,不能用于添置谋取盈利的经营性资产。这在各国皆然。政府只能把彩票收入用于那些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证获得足够资源配置的、具有公共产品例如社会保障体系、赈灾、残疾人事业、环保等或“准公共产品”例如体育、申奥等性质的领域。
博彩业和彩票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具有“自愿税”性质的彩票业既不是一项经营性的商业活动,也不具备产出与投入的正常循环能力,因而不可能成为一项“产业”。
“投彩”不是投资,因为彩票的中奖概率极其微小,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投彩”与中奖之间也没有一般投资行为中产出与投入之间的特定内在联系。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投彩”只是一种游戏。(《发展导报》2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