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劳动也判刑
去年4月下旬,浙江省诸暨市的俞红燕、俞燕、金可平3人合伙经营舞厅,共同到义乌市招募了3名服务小姐,支付给职介所480元,另给每名小姐100元。4月27日其中两小姐逃走。为让留下的舒霞为她们工作,防止她逃走,3人连晚上睡觉时也与舒霞同宿一屋。5月1日,住宿于3楼的舒霞爬至楼梯窗户意欲逃跑时,不慎坠地受伤。法院认为,3人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俞红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俞燕、金可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对每人处罚金1000元。(《工人日报》2001.6.14冯伟祥 周国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