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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几时合法

2001-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一阵,浙江嘉兴青年俞星伟将他从当地古物市场上花钱买来收藏多年的496件史前文物捐赠给嘉兴博物馆。然而有关方面却对他提出尖锐批评,指出其行为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文物法》,应该追究其责任。这挺好的一件事,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一位北京的老工人,家中祖传旧物中有一块清乾隆年间的瓷盘,他想出售换点钱急用,因为瓷盘上有个“冲口”(裂纹),文物商店不收,他只好拿到旧货早市去卖。不料正赶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查抄”,又要没收,又要罚款。这个老工人哭了,他气愤地问执法人员:“我用祖传的破盘子换点生活费,给孩子看病就是犯法?”

收藏领域法与理之间的针尖对麦芒的事已不是一件两件了。

我国《文物法》的总则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应受到国家保护,禁止民间买卖。但法规中,有关民间收藏合法权益的问题没有细化。目前什么东西可以收藏,什么东西不能收藏,什么藏品可以在民间流通和上市交易,什么藏品不能在民间流通和上市交易,等等,都是一片空白。

前琉璃厂文管所所长李春亭认为,禁止民间买卖文物,目的是抑制与打击私买与走私文物,实际上适得其反,它是在限制合法,鼓励非法。一位收藏家提出,让宝藏于民,百姓会备加珍惜这些花大钱买回来的文物,而放在博物馆或商店,只能是搁坏了为止。比如善本古籍,在私人手中保存完好,相反在文物商店,虫蛀现象就十分普遍。

现行的《文物法》是1982年开始施行的,随着收藏界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与发展,它已经不能适应民间收藏发展的需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已迫在眉睫。(《文化月刊》2001年第5期大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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