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法院一审认为,王俊英报道失实对3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判令王俊英向3原告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损失。王俊英提起上诉。2000年10月9日阳泉市中级法院判决撤消盂县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等3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00阳民终字第239号)。
就在王俊英沉浸在终审胜诉的喜悦中时,2001年4月10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文号(2000阳民终字第239号)再次下达判决书。判决王俊英对郑某、杨某等3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王俊英不明白,在同一法院、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案由、同一文号、由同一合议庭人员参加,怎么会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判决呢?
(《工人日报》200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