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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状告医院讨说法

2001-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6日,鲁增香在武汉市第三医院进行右侧乳腺包块切除手术。手术后遵医嘱将标本送病理科活检。当她11日去取病检报告时,医生告诉她“标本不慎遗失,无法做病理诊断”。

鲁女士说,由于标本遗失,使其无法了解到自己的病情,是不是身患癌症?需不需要进一步治疗?都成为自己担心的事。鉴于此,鲁女士向该院提出2000元损失赔偿并退还手术费用,在今后3-5年内免费提供跟踪检查和治疗。医院认为鲁女士所提要求过高,双方争执不下,鲁女士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6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鲁女士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医院承认存在“过失”,但只愿赔偿2000元。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针对此案,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院实际上是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而标本的遗失给病人精神上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可估量。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有关人士认为,类似的医疗差错在医院时有发生,比如尿样、血样遗失、弄错等等,只有很少受害者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通常只去跟医院交涉。

(《中国消费者报》2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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