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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签发17年后终见效

2001-06-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潜逃在外21年之久的62岁的犯罪嫌疑人王高寿,在家中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干警抓获。警察出示逮捕证让其签字时,王高寿惊呆了,这是1984年1月29日签发的逮捕证,纸张虽已发黄,但保存十分完好,17年来一直在等待他落笔。

1979年8月,在永康县芝英农机厂做临时工的王高寿谎称自己有一个亲戚在桥下砖瓦厂工作,骗取因准备盖房急需砖头的应德堂600元钱占为己有。应德堂等不到砖头,方知受骗。1980年3月,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高寿匆匆外逃。应德堂经受不住刺激,离开人世。

王高寿逃到江西省崇仁县,先是在一家砖瓦厂打工,后又帮一户人家看水库。去年,他生了一场大病,老板将他解雇。

今年6月中旬,他实在无处可藏,便偷偷回到家乡,而清溪派出所副所长叶建永、民警陈晓突然出现在他面前。

《刑法》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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