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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欲卖器官遇上法律禁区

2001-06-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7岁的汤小龙是福建省漳州人,7年前,他因朋友义气,为邹某的姐夫借了一笔为期一个月的高利贷。然而,一个月后,当他向邹索要借款时,却被邹巧言推脱。此后不久,邹即不见了踪影。为逃债,汤被迫在外流浪达数年之久。去年10月21日,汤偶然得知邹下落后,立即前往湖南衡山县找到邹,向其索讨本金和利息,遭邹拒绝,汤一怒之下杀死了邹。11月5日,汤在福州被警方擒获,随后被押回衡山县看守所。汤是怀着恐惧的心理走进看守所的,但进来后,他却享受到了家的温暖。11月14日是汤的生日,管教干部给他送来了生日礼物。

今年4月湖南衡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汤死刑。接到判决书后,他写信给司法机关,要求出卖器官,设立奖励基金,来报答管教干部对他的关怀。

然而,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政策环境来看,汤的愿望可能难以实现。捐赠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接受境外捐赠时才能受理捐赠,但不能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另外,我国法律严禁将人体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即使法律允许自然人、法人等向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但事实上不可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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