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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权禁止学生高考

2001-07-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易是北京中关村中学高三(7)班学生,当年以中考总分538分的成绩并在交纳5.3万元“赞助费”后,进入该校高中学习。去年7月,杨易的高中3门会考未能及格,学校便以此认定他不能继续留校学习,必须分流转学,但其他学校不肯接收。

在万般无奈下,杨易的家长只得恳求校方“高抬贵手”。中关村中学则提出可以让杨易留校的3个“必须条件”:3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必须保证期末考试总成绩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以内;必须写出一书面保证。否则,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求学,杨易与其家长只好委曲求全地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

杨易从此下决心努力学习,3门会考补考时一次通过。但是,他在今年期末考试期间,一直发高烧,最后未能参加数学考试,因此未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之内。结果,学校既没有让他参加高考报名照相和计算机编码,也没有发给其高考志愿表。在此期间,杨易的“一模”考试总分进入年级文科排位70名内。该校一名副校长表示,现在再报名已经无法补救,但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报名,学校负责出手续。杨易的家长说,这只是一种推脱。因为街道只管往届毕业生,根本不管应届毕业生。

中关村中学目前又提出补救措施:可以让杨易免费再上高三一年,学校保证其明年考上大学。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北京中关村中学的做法,已明显违法。至于该校与学生及其家长所签下的所谓“保证书”与有关法律相悖,无任何效力。

杨易及其家长已明确表示,不排除对中关村中学依法起诉的可能,这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其他学生的同一权利不再被违法剥夺。

(《法制日报》2001.6.26薛子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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