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释称“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该房售出”,向刘先生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可以在该小区范围内任选一套新房,房款差额多退少补;退还刘先生的购房款,并承担其发生的贷款利息、保险费、律师费等损失。
刘先生则认为对方所谓“误售”的解释无法让他信服,而从这两个解决方案看,对方也并未为他们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徐先生说,刘先生自购房以来,一直未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登记,交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和供暖费用;也一直没有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该房产产权转移事宜、交纳房产转移契税;发现房子被误售后,他托人与刘先生联系未能联系上。徐先生一直坚持称,就买卖合同而言,公司并不存在违约。
对此,律师郭川认为,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房人同意,将房子转卖他人,就算是单方面终止了购房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即使是失误,也是一种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北京青年报》2001.6.26文雪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