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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二奶”难以找到证据

2001-07-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深圳市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离婚案。女方在庭上愤愤不平,声泪俱下,指控负心的男人包“二奶”,要求按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当法官要求她出示证据时,她却只能说出男人长期不归家,和“二奶”住了另外一套住房,一个女人的电话号码这样一些表面的事实,加上男方矢口否认,法庭最终还是没能认定“包二奶”的事实。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事例,在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已不是首次听闻。

对此,深圳金海律师事务所王美田律师分析,指证“二奶”难,主要是难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情的公民不愿意作证,诉讼中很难找到证人;二是目前律师取证的权利很有限;三是有关部门不屑于为受害人取证。

目前,离婚的女方都知道《婚姻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但庭审中多数人只能推测或者怀疑,由于拿不出证据,法院是没法支持她们的。深圳市中级法院民庭张丽芹法官举例说,某男为“二奶”在外另买了住房。那么,他的妻子对这间房子的进入就是合法的,因为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她也是这套房的所有者。如果从这套房中找到第三者的生活用品,或其它能证明其夫与他人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照片、书信等物证,就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教授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关于“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从立法实践来看,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会在下一步配套出台。相信到时候取证难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深圳商报》2001.7.4汪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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