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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秀”是盗版还是克隆?

2001-07-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女歌手刘畅,因相貌和嗓音与我国著名女歌手田震相似,其本人也具备相当的演唱实力,近年来一直在北京的酒吧里以“模仿秀”的形式从事商业演出。2000年6月,刘畅在山西省沁水县电影院举行的“田震演唱会”上,冒充田震为歌迷演唱,现场两千多名蒙在鼓里的观众为“田震”的精彩演出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演出前,180元、120元、50元不等的各类门票一售而空,门票总收入达5万多元。后来,刘畅以及演唱会的组织者等5名人员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刘畅的行为,田震本人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平时我的歌、我的作品被盗版,现在连人都可以盗版,真把我给震撼了。”多数演艺圈的人士认为:有本事自己创新和发展,为什么非要假冒他人呢?

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模仿秀”行为是对别人的艺术作品和表演风格进行模仿和克隆,按《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表演权;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属于演出市场中的假冒行为,甚至其性质更严重,因为它涉及侵犯了多项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如果“模仿秀”不被限制,公民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形象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法治报》2001.7.4杨勇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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