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刘畅的行为,田震本人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平时我的歌、我的作品被盗版,现在连人都可以盗版,真把我给震撼了。”多数演艺圈的人士认为:有本事自己创新和发展,为什么非要假冒他人呢?
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模仿秀”行为是对别人的艺术作品和表演风格进行模仿和克隆,按《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表演权;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属于演出市场中的假冒行为,甚至其性质更严重,因为它涉及侵犯了多项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如果“模仿秀”不被限制,公民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形象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法治报》2001.7.4杨勇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