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男青年俞某是e龙“西祠胡同”网的“名人”,曾以“大跃进”的网名,在“西祠社区”中发表许多文章。22岁的张小姐网名“红颜静”。在先后3次的网友聚会中,两人逐渐熟悉起来。
今年3月,就在第三次网友聚会结束后的当天夜间,张小姐发现“大跃进”在网上一公开版块发表“贴子”,不仅称“红颜静”是“网上交际花”,而且夹有许多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言辞。她当即回贴要求对方不得侮辱他人。但当网站管理员将“大跃进”有关贴子删除后,“大跃进”变本加厉地将先前的贴子复制多份,放到多个公开版块上。此后的几个月间,“大跃进”以更恶劣的侮辱性语言在网上发贴侮辱“红颜静”,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贴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攻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判决中,法院合议庭当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小姐、俞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互认识并了解对方的网名。在这一情况下,双方的网上交流已变为“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网友间的交流”,因而不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俞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张小姐名誉权的侵犯,因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华每日电讯》2001.7.12奚彬 李自庆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