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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名女工无奈要求集体离婚

2001-07-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西水电工程局的10名年龄在33至44岁的待岗女职工,近日向法院提出集体离婚的诉讼请求,她们说:“工程局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中,没有配偶的可以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与丈夫离婚。”

法院虽然对这些女工表示同情,但由于她们此举不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所以法院当时没有受理这起诉讼。

据了解,与这批女工同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共有108名,95%为女性。女工熊全莉说,1996年工程局下文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许多员工连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看到,后来才知道签订的用工期限为5年、8年不等。女工贝伟芳说,签合同的时候领导说这只是一种形式,到期后还会续签。

她们没有想到,今年工程局下发文件要与部分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公司却在大量招进新职工。

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广西水电工程局与职工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予同意。工程局的十多名工人都是连续工作十多年的老职工,属于优先安置续延合同的对象,可工程局在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一方面把老职工推向社会失业保险所,另一方面又大量招收新工人,违反了有关规定。

(《湖北法制报》20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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