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两位原不相识的律师找到我,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有关文件,对解决小网站侵权又由大门户网站链接扩大侵害的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我在律师帮助下,向两家网站发出了警告信,但两家网站对我提出的警告置之不理。于是,两位律师全权代理我打了一场维权官司。
今天,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在网上,我的那本书依旧被非法上载和链接。
在提出诉讼时,我的律师将侵权上载的外地网站和链接的网站一并列为被告。那家外地侵权网站提出“管辖权”,此案没能有进展。法院的人向律师提出建议:去掉外地网站这个被告。于是开庭时,少了一个非法上载的被告,只有链接的网站。
减去一个原告的意义何在呢?另一份相关的判决书说:“在原告未能明确其他网站上载其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个怪圈了,找第一个偷我作品的,网络全球化了,你找不着;找助纣为虐的,对不起,你的东西不是它偷的,它只是把它接过来挂在窗外展览了。
那家外地小网站把我的书上网,没花任何成本,链接的门户网站也就多了一点信息资源。而我从取证费、公证费到起诉费已经花掉我这本书的全部数千元稿费。侵权者成本极低,维权者成本极高,这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基础。
(《法制日报》2001.7.23叶延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