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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将进一步推展

2001-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一所高等学校可根据服务质量自主选择(或更换)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文汇报》2001.8.8田俊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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