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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超标 产下畸形儿获赔

2001-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孙女士原系冶金部某研究所职工,1980年5月进行化学实验时,高温强碱熔物洒在手背上,造成3度烫伤。1981年4月,孙女士生下一畸形女婴小芳。小芳目前已经19岁,大脑发育不全、多发性畸形、生活不能自理。经测试,孙女士与小芳体内的放射性元素比常人要高出数倍。专家认为,她当时受有害物烫伤是导致女儿小芳残疾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从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检测作业造成损害,作业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日前,天津市法院判决该研究所赔偿孙女士和其女精神损失费共6万元。

(《消费者导报》2001.8.4中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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