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肖某诉称,她从外地来济打工,与王某相识。王某系有妇之夫,并有一个9岁男孩,王某多次表白要与妻子离婚与肖结婚,肖某动心并与王某姘居。肖某在今年1月和3月两次怀孕,被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发现后,动员他们分手,并责成肖某将孩子流掉,经协商王某给肖某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
7月2日,肖某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其间,王某所在村委会调解了王某、肖某的问题,并达成协议,由王某支付肖某2万元,款项交清后肖某退还王某的5万元借条。但此后王某避而不见肖某,也不按约交付款项。肖某绝望之中,将王某告上了历城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800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
王某认为:肖某两次怀孕是否是他所为需要证据;肖某要求的1.5万元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这起诉讼案,许多人士关注的是:第三者的行为属违背社会公德又违法,她要求的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济南历城法院认为,肖某应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其依据不是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中只对夫妻关系中有一方对于另一方婚外同居造成伤害的有赔偿规定,而这起第三者要求的赔偿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文,肖某和王某的同居行为是两人的共同行为,给肖某造成了伤害,因此,王某理应给予一定的赔偿。(20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