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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究竟该归谁保管

2001-08-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3月底,离休干部武某在北京安贞医院接受心脏搭桥术,因术后并发症于4月15日死亡。老人子女抢走了病历,要求医务人员向老人的遗体三鞠躬,并动手打伤了该院医务处处长。

8月8日,北京宣武医院呼吸科一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因提出要拿走病历,遭院方拒绝后,便动手抢病历,将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赵军的小手指扭伤,并在其手背上狠咬一口。

多家大医院反映,近年来因病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病历究竟该归谁保管呢?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

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认为,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而医生则认为,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病历制度的确给医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烦。五年前就开始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至今已十易其稿,原因之一就是关于病历是否应该公开意见分歧很大。在第十稿上已有了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条款。(2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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