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击碎了他们许许多多的梦想。李先生夫妇认为,他们之所以进行孕产期检查,目的就是防止婴儿有先天性疾病,但由于医院三次B超检查的误诊,造成了畸形婴儿的不幸降生,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侵犯了他们优生优育的权利,从而给他们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损失8万元。
这起案件超出了一般医疗纠纷案的范围,在法律条款中也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实属罕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为此组成了以副院长张敏为首的5人合议庭,于近日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南京中大医院辩称,他们对孕妇进行的三次常规B超检查,完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并无违规之处。至于检查报告单上写出的“脊柱排列整齐”属正常的描述,这在医学上是可以的。就目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而言,B超检查无法查出婴儿椎体缺损的情况。按医疗科学,胎儿椎体的发育有一个过程,原告所生之女椎体缺损系自身脊柱发育造成的,与检查结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能说是现代医学的局限。医院方还表示,他们虽然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的现状和从人道主义出发,他们愿意补偿原告3000元。
合议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此案的审判长张敏认为,我国每年有80万畸形儿降生,希望这方面的法规能尽快出台,做到有法可依。(2001.8.13)